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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0岁香港女他32岁江西藉東莞男前解放军他用脚不停踢我不同部位,把我揹起摔倒在地上,前臂压我脖气管大动脉我呼吸不了,掩我口鼻,掴我面及其他攻击,最后他大声的说我就在这里杀掉你!他清醒他已作出连串袭击相信他会向我作出更多严重袭击,可能把我杀掉或更严重伤害,所以立刻逃到屋苑保安亭,已立刻报警,到了東莞南城警察局,警察有把我的伤处拍照,声称已记录案情,但没有落口供,没有档案记录号码,用身分证可查到。 没立案2018年5月19晚11时发生,到医院照片没骨折检查后证实右小腿左大腿可见多处挫伤丶淤青压痛阳性双下肢活动稍有受限双下肢软组织挫伤。请问立案追诉限期?可以有什么方面追讨?他可有什么刑罚赔偿?请问立案追诉限期?可以有什么方面追讨?他可有什么刑罚赔偿?

行政诉讼 2019-06-03 15: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再被依法进行拘留后,通常可以通过进行积极的赔偿来获得伤者的谅解,最终争取减轻刑事处罚。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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