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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超市专柜上班快三个月了,因为前天与上司吵了一架,她就叫我走,当时我说叫我走可以啊,但是要把我的工资结算给我啊!她又说她没有权利给我结工资,结果第二天她就通知我说已经把招聘广告贴出去了,叫我做到她找到人就让我走并给我结算工资。我就认为我工作做得好好的,我也没有说辞职,我就问经理这样什么意思,是不是炒掉我?他说因为我与那个上司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了,我们当中只能选择留一个人,公司是留她,叫我继续上班等找到人就让我走,要不去其他的超市上班也可以,但是我认为公司这样的处理结果让我很失望,所以我也不想去其他超市上班。我一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这样公司算不算变向炒掉我?我能否要求另外赔偿我一个月工资?但是要把我的工资结算给我啊!我一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能否要求另外赔偿我一个月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6-21 10: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如果超过计税起点,即扣除应由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和费用之后,超过3500元的,应当提交纳税证明以证实真实性。
  • 按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减少收入的话,对于对方的请求支付误工费用的,可以拒绝。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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