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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打工者,我打工十三年,一家七口人全靠我打工养活,今天本打算回家买个房改善一下家里的还镜,看上一套房子于是我就交了守付,结果贷款下不来说我征信上有两笔款没还,于是我就去查,结果96年人家在我名下贷了2000块钱的款,96年我还没有成年谁给我贷款,银行里的人把以前的经办人找到说我二叔贷的款,我二叔给我说他没贷过,还有一笔是2002年用我的身份证复应件贷出来了十万经办人说是我姨夫贷的款,我姨夫刚开始我问他他说他没贷款是经办人带的款,和经办人是朋友,于是我姨夫就找到我说这钱他认,他在银行贷了七十万,在加个几十万银行把他不敢怎么样,我的身份证我也没给他借过我不知到他怎么弄去的,害的我现在放子也买他在银行贷了七十万,在加个几十万银行把他不敢怎么样,我的身份证我也没给他借过我不知到他怎么弄去的

银行 2019-05-23 10: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身份证是每个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别人借用身份证向银行借款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是你和银行,虽然别人实际向银行借款,但别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有权要求你偿还借款。在此提醒读者不要随便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以免惹上官司,损害自己的利益。
  • 有合同的,银行放贷,签订合同是先决条件。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合同生效后填各类凭证——借款人开立存款帐户——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1)签订合同 贷款审批后,经办人员按不同的借款用途和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分别填与合同、借款人当事人(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与建设银行有权签字人签订有关合同。
      
    (2)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公证、开立借款人存款帐户等有关手续,签订抵(质)押合同及收妥抵(质)押物后,信贷部门应按抵 (质)押物逐项登记“抵(质)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根据抵(质)押价值填制“中国建设银行抵(质)押物收妥通知书”加盖经办人 名章、业务部门公章及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名章后,连同抵(质)押权证、质物及权证交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
      
    (3)合同生效后填制各类会计凭证。
      
    (4)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的发放款通知并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划付手续、划款采用直按款或专项划款中的一种方式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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