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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2018年7月13日出生,出生后因皮肤较白,检查后发现贫血,直接转入新生儿病房。7月14日医生说有吐奶情况,吃奶量三小时10ml,贫血有所好转,喝医院里面的新生儿奶粉。7月15日医生给予洗胃,未增加吃奶量。7月16日医生让家属带孩子去做心脏彩超,肝脾胃肾彩超。7月17日医生增加吃奶量从15递增到40ml。并且开始喝母乳,中午打电话安排第二天出院。晚上八点忽然打电话叫家属带孩子去做肠道彩超,CT。之后告知孩子因肠粘膜发育不良导致坏死性结肠炎,肠道肝脏有气体,需要做手术。因为孩子太小,并且贫血,我没同意手术,选择保守治疗。7月18日孩子出现血便,发烧。医生通知我需要用万古毒素,让我签字。说会新生儿2018年7月13日出生,直接转入新生儿病房。喝医院里面的新生儿奶粉。因为孩子太小

医疗纠纷 2019-07-10 03: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相关法律规定,医生不经病人同意改变手术的行为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
    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
    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 应当避免 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 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
    只有签字了 医院才敢手术
    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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