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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药店上班,压了三个月工资,共计600元,因为老板的种种原因不想干了,(我家里有事请了两天假,早上和我大呼小叫的,叫我第二天不要去了。我当时觉得他们挺好的,因为店里就我一个员工,我就挺不好意思的,我说哥,我家里人有事,帮忙干活,谁家都有事,我真就好好想在你那干,他说有你这句话就够了,我第二天就去上班了,上班之后两口子就拉拉个脸,过了一会,我看电脑旁边有份招聘的,顶上有老板电话号码,我就生气了,谁不需要面子,既然你不想用我了。那我就不干了,我就说了不干了,我就直接走了,但是刚去干活的时候。说了必须提前说,要不然压的工资不给,。现在我正在跟老板要工资,虽然不多,但是我家里条件不好,挺需要这分钱的,老板说不给了,说当时讲好了,离职提前说。说不给这个钱了,我当时直接不干了,老板说不给了工资,这个钱能要出来吗,我有权利要这个钱吗?过了一会,谁不需要面子,要不然压的工资不给,老板说不给了工资,这个钱能要出来吗,我有权利要这个钱吗?

劳动纠纷 2019-07-07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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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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