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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我们调到市场销售部,工资也降低了一半,市场部是3500加提成,我们运营部现在是固定的工资6000多。调去市场部的话工作时间也延长了两小时。跟公司协商了两次,公司说会给我们尽量争取恢复原来的工资。一直叫我们先去试下再看合不合适,不过我们压根没兴趣,我们不同意,主要工作性质完全不一样。当时劳动合同明确写着我们的岗位及期限,也没有写公司可以按公司经营状况调动岗位无权利拒绝这一项,现在我们收集好了打卡证据和一些劳动合同的东西,现在我们照样来上班。公司一直说销售部和运营部是一样的性质,调动合法的,这里先说下,除了前台财务,公司就只有市场销售和运营部了。我想弄清楚这几个问题:1、如果公司让我们再呆一个月走人,提前三十天辞退我们,我们有补偿吗?2、如果和公司协商成功提出要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们是拿一个月的补偿吗?(我们上班了差不多9个月)3、如果公司一直僵持不下,协商不成,我们能要多少补偿?我们不同意,我们有补偿吗?协商不成,我们能要多少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6-13 10: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后,离开公司了还能申请双倍工资的,但是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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