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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妈因为发烧导致的脑膜炎,聋哑人,今年33岁,14年7月4号再老家宿迁,那边镇上刨宫产男孩,4.7斤,健康成长到现在。今年10月2号到安徽XX医院要求刨宫产,医生不给做手术,说孩子不大,宫口开了3个,让我舅妈顺产,我舅妈的姐姐再三要求,还是被训斥一顿,说可以顺产的为什么不顺?顺产对孩子大人都好。舅妈姐姐就心软同意了,并且签字要求自己生,不手术,我小舅不识字,按的手印。8点多到医院,9点40入住住院部,在这之前都有不规律疼痛3个小时。然后到快11点多,护士发现胎心弱,还是没有给手术,过20分钟后说胎心又正常了。然后12点又胎心弱。护士说得马上手术,手术过了不到1个小时,孩子给我舅舅,当时也没告知孩子没了,舅妈姐姐看孩子生了,就让医生给结扎了。后面我舅妈被推出来才告知孩子没了,让舅舅自己处理,他们当时就蒙了,不知怎么处理,实在因为太老实没有经验,就给孩子扔了。现在应该怎么处理?要赔偿能赔偿多少钱呢?医生不给做手术,还是没有给手术,手术过了不到1个小时,不知怎么处理,要赔偿能赔偿多少钱呢?

劳动纠纷 2019-06-01 16: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般来说手术是必须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才能进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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