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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5年帮朋友做一家公司的股份代持,并成为该公司的显名股东之一(公司共两个股东,各持有50%股份。)在担任股东期间,该公司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在建工程抵押),同时我个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去年我已经不在继续担任股东,但银行不同意撤销或者变更贷款保证人(变更股东的股东转让协议已送达给银行)。目前,该笔贷款银行同意展期,但我本人不同意继续提供担保,银行以当时保证合同的变更条款为由继续要求本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且不需要经过本人同意。条款如下:??“甲方(本人)确认,乙方(银行)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期限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需要按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有效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或相应延长”??在此,想向各位律师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如何终止担保责任?但银行不同意撤销或者变更贷款保证人(变更股东的股东转让协议已送达给银行)但我本人不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我如何终止担保责任?

银行 2019-05-25 06: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1..如果你没有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的内容及时间 ,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为连带保证。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的话,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可以要求让你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延长了履行期限,那么你只要在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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