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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处理公平吗???早上和邻居在她店门口理论她毁谤我,她二话没说,直接给我一巴掌,我老公看见了,就给了她两巴掌,他老公就和我老公揪打在一起,在旁人的劝说下离开。双方都没有报警。??一个小时后,她和她老公又跑到我店里又打了我一巴掌,说给我老公多打的一巴掌打过来,最后我和她揪打在一起,她老公一直拉着我让她打,店里的商品有损坏,几分钟后,我老公来了,和她老公撕打起来,最后拨打了110。去派出所录了口供。??下午,他们找来10来个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又跑到我老公店里打了我老公,因为里面的人有认识我老公的,才没有狠打起来。??事情的过程就是这样,派出所开始处理,开始派出所调解让我们赔点钱,我们没答应,我们双方都去医院看了,没检查到伤,没住院,15天后她们去做了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下了裁决书,裁决书上写的是我和我老公殴打她至轻微伤,只字没提来店里打我们的事情,她老公也只字没提 拘留了我老公,我和对方的女同志各罚了100元钱,请问这样公平吗?派出所的处理公平吗?开始派出所调解让我们赔点钱,我们双方都去医院看了,拘留了我老公,请问这样公平吗?

调解 2019-06-23 18: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调解的,需要办案民警主持,双方当事人参与,一名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关的见证人见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是以治疗案件造成的伤害花费的必要费用为根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经鉴定,被侵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待公安机关处罚完毕后,由被侵害人自行打法院提起诉讼。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所以,不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会根据事情的起因、情节来判断应给予违法行为人怎么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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