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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发生因公死亡后,亡者家属在得到社保支付的工亡赔偿同时,是否可以对企业追加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你好。我的亲属为某企业职工。在某月24日,他乘坐该企业的汽车从某市出发公务出差,在该月26日凌晨,因司机(系该企业专业司机)疲劳驾驶及第三方大货车违章停车,在某省某市某县造成车辆追尾事故,致我的亲属当场死亡。 现在,可以预计, 该企业会联系社保局支付工亡赔偿。 但家属认为,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是该企业运输部门指派司机不当、司机数量不足,执行此出车任务的唯一司机已达54岁,不具备连续开车上千公里、中途没有充分睡眠而且在路况复杂的山区路段情况下进行安全驾驶的能力。且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预计会把该司机列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方——疲劳驾驶、未能在正常司机可以预见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而导致本车与第三方大货车追尾。现在,家属想知道, 如果企业在赔偿谈判时,已承诺按照工亡保险赔偿来履行责任的情况下,亡者家属是否有权以企业对车辆和司机管理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为理由, 要求企业给亡者家属额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对企业追加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是否有权以企业对车辆和司机管理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为理由,要求企业给亡者家属额外的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2019-06-17 15: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你父亲不符合了,因为已经超过48小时了,看看你父亲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工伤。
  •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余额按责任划分确定比例后分摊。 你承担的赔偿费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交强险赔偿部分-按《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分担部分,赔偿费用涉及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划分、年龄、户口性质、收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被扶养人年龄及人数、误工时间等。
    因此,赔偿费用应在伤残者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后才能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大额部分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受害人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如能评残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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