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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2月30号我在兰州XX医院挂了血液科,周二是A医生开了一千多元的抽血单子,当天也抽不了,是次日抽的。然后周五我们又挂了血液科别的医生B(因为A医生下周二才上班,我们家离得很远住的酒店)排队两个小时后D又开了一千多的抽血的单子,抽血时间又过了,中午不到十二点护士借口特别多没抽(因为是周五)然后等到周一也就是昨天早上抽了血,把C的单子拿出来看了一下,发现里面有四百的检查费用是重复的,A医生的单子打印出来后墨水很淡,只有费用数字很清楚,详细对比后确定重复了四百的费用,去问护士,她说等D上班的时候让他签字就能退钱。就带病人吃饭了,今天早上来问了这个事说四百元退不了,因为血已经送去检查了。想问:医院都这么黑吗?D开单子的时候明明他放了就诊卡看了里面的付过费的单子,为什么还要开重复的?为了自己的提成在医院的名声?怎么不去开个不重复的让这些病人看不明白的消费的项目?而且D开单子的时候忘记开采血项目,跑了特别多趟才到六楼补交的十元采血费,就因为他没开这个单子我们跑了很多趟补了以后医生就说抽不了了等到周一吧,浪费我们两天时间医生们啊,能负点责任吗,能有点良心吗,抽血时间又过了,医院都这么黑吗?为了自己的提成在医院的名声?

合同纠纷 2019-05-25 04: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 关于酒店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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