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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医院是杀人的刽子手,情况是这样!11月30日上九点产妇住进医院,虽后做各项检查,大人小孩一切正常平稳,晚十点半进产房,十一点因顺产产不了,家属要求刽复产,医院不刽复,近十二点宣布孩子死亡,大人大出血,家属要求转院,院方不同意转院,在12月1日零晨1点半将大人送进手术室,开始子宫切除术止血,2点20通知家属子宫切不下来,需请专家,将产妇放在手术台上等待银川专家到来,在漫长的2个小时中不知流了多少血,终于在零晨四点钟等到了专家进手术室,五点钟将子宫从手术室送了出来,虽后医院要求转院,在12月1日早七点转入银川附院监护室,经过附院检查,失血过多休克,全力抢救,于12月2日零晨三点抢救无效死亡。我过去以后孩子生下来以死亡,后我们就去灵武医院找院长谈,院长说责任在他们,先拿上8万元的埋葬费,先让死者入土为安,现在是人入土了,医院不承认不赔偿选择逃避,从医院走进去的是一个建康的产妇,送出来两具尸体,这样的医院到底是不是救死扶伤的医院,是不是人民信任满意的医院,是不是共产党的医院?求社会大力转发,还死者一个公道,还家属一个公道,一尸两命如今医院还能出现这样严重的医疗事故,就是杀人犯就是刽子手,跪求大家转发,还死人一个公道,还家属一个公道。是不是人民信任满意的医院,是不是共产党的医院?一尸两命如今医院还能出现这样严重的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9-06-09 08: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找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话,可提出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可提出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具体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虽然说家属的意见会影响医院的治疗决策,但是医疗决策是医生独自做出的,除非家属签字作出知情选择,否则,医院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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