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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腹疼于10月3月去当地三甲医院检查看病,当时大夫说有阑尾炎,照了个彩超结果显示肝内有肿块,当天大夫给开了药回家服用,之后于10月13日腹疼带着之前检查的资料去了乡里私家开的医院看病,到那说是阑尾炎需手术切除,该医院便在当天约了天津人民医院的大夫于下午会同该院的大夫一起给我爸爸作了阑尾炎手术在该医院住了十天,期间术后七八天我爸爸感觉腹部不见好转,大夫便作彩超复查行CT复查,说腹内有积液还要行第二次手术,行手术前作彩超说积液见少就没作二次手术,之后又作彩超说有肿瘤,建议去市里作PET CT确诊,10.24日我们便去市里作了检查,确诊为胰腺癌晚期已经肝转移了无法手术,回家后喝了一周多中药,这期间刀口和肚脐肿痛,于11月19日去了区三甲医院,大夫检查阑尾术后感染收治进行消炎入院治疗:我想诉讼给作手术的乡医院,一是在行手术前没作好检查(要是检查出有瘤有癌我们就不作手术了,行手术会导致癌发展的速度快些);二是手术作的不行导致感染,我们手里资料就有:一、这乡医院两张彩超,1是术前的检查结果并没明确说明阑尾炎有什么异常,2是术后出院时的一张显示肝内有瘤,疑似胰腺癌转移。二、有在区三甲医院住院时的病理复印件,显示收治住院的主要诊断为阑尾炎术手感染。 请问这案子胜算如何?这个情况乡医院是不是正常存在医疗失误,能够作出相关赔偿。我想诉讼给作手术的乡医院,1是术前的检查结果并没明确说明阑尾炎有什么异常,是不是正常存在医疗失误

诉讼 2019-05-23 14: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
    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遭遇旅游纠纷怎么维权?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调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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