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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孩是跟男方姓的,如果离婚后能把小孩判给女方吗

离婚 2019-06-29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
    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后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出现过因对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离婚后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因此,离婚后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为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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