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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事故,我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他伤的比较重要求我赔偿,这样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9-05-25 14: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现场证据的,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3)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6)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社会道德上,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意识,是“想干事”; 责任能力,是“能干事”; 责任行为,是“真干事”; 责任制度,是“可干事”; 责任成果,是“干成事”。
    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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