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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男方过来探视孩子,孩子不愿意跟他走,他强行从我手里夺孩子,孩子现在心里有了阴影晚上做梦都害怕,我可以驳回孩子父亲的探视权吗?男方过来探视孩子,孩子不愿意跟他走,他强行从我手里夺孩子,我可以驳回孩子父亲的探视权吗?

离婚 2019-07-06 2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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