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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于2002年承包了李玉10亩耕地,承包费用一次付清1万5千元,到现在承包期限还有14年,因现在土地承包价格上涨,李玉要求王辉补偿5万元,请问律师,李玉要求合法吗?承包费用一次付清1万5千元,到现在承包期限还有14年,因现在土地承包价格上涨,李玉要求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7-27 0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去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
    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 1、承包人可以提前6个月,通知发包方解除合同,交回土地。
    2、发包人不得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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