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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XX刑法等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了一万罚金,掉消了驾驶证,还要上法院,酒精含量是89mg/100m1,请问法院会怎么判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刑事辩护 2019-05-18 1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驾的处罚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或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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