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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让朋友帮我订一套房子合同给我时我把钱给他??我有点担心他弄个假的房屋合同给我?我担心钱给他后到时我去看房子时人家说合同不是真的????合同上的负责人名子也是假的???请各位律师告诉我我要怎么保护自己我是让朋友帮我订一套房子合同给我时我把钱给他??我有点担心他弄个假的房屋合同给我?我担心钱给他后到时我去看房子时人家说合同不是真的????合同上的负责人名子也是假的???请各位律师告诉我我要怎么保护自

离婚 2019-06-01 2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 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出现多种纠纷情况哪些会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 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 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 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不得非法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 以下是各类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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