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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XX公司签订合同并领取工资,但是由于XX公司的集团公司计划关停XX公司,所以XX公司业务均停止。XX公司法人代表即总经理也兼任B公司总经理(B公司和XX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公司),该总经理让我做B公司的业务,我不愿意。如果因此辞职,那我能不能向XX公司索要经济补偿?我与XX公司签订合同并领取工资,如果因此辞职,能不能向XX公司索要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6-14 0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无法律法规可作为支持原告诉请依据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应是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障和帮助。因此,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在劳动者无过失,且有一定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来说,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符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如僵化理解上述规定,要求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否则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极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悬殊,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用人单位为达到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故意对劳动者设置障碍,为劳动者制造麻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该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尽合理。  最后,从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角度来说,虽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在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之
    (五)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劳动者申请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第
    (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即为避免遗漏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而预留的。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公司单方面降薪有违劳动合同,你可以先行同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你可以申请离职并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齐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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