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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老大爷十八年前去世了,他在世的时候是孤独老人,一切都是由我父亲赡养,送终。后来也写有遗嘱他过世后他的宅基地田地和自留地等都由我父亲继承。今年村里说要收回以前属于我老大爷的耕地,现在土地确权村里也不给确权。我想问一下村里能收回吗?现在村里签字说要上诉,特请示。同時这种情况我可以先请律師上诉村里吗现在土地确权村里也不给确权。我想问一下村里能收回吗?同時这种情况我可以先请律師上诉村里吗

综合法律 2019-06-09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 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
  •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家手中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应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亦一般不能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获利的工具。
    既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用于投资,自然亦就无所谓投资收益或效益之说。同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地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是无偿收回,只是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即,在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并无所谓补偿款之外的投资效益。合作建设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认定无效。在已对协议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依协议中无效约定主张案涉项目利益。
    即便案涉土地使用权升值亦系自然升值,而非因开发公司投资或劳动升值。土地使用权升值后,政府补贴对象亦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公司非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因签一无效合同而取得土地升值权益。
    一般而言,房地产项目价值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项目建设资金两大部分,本案项目总投资4亿元,并不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本身的投资价值。双方在遗留协议中既未明确效益补偿的含义,又未就效益补偿给付时间及给付金额达成一致。
    考虑到省总工会在遗留协议中确有承诺给予适当补偿,只是双方当事人对“适当补偿”的形式、计算方式、给付时间及金额等事项尚未达成一致,故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就适当补偿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判决省总工会支付开发公司投入本金的相应利息补偿,以及实际支出补偿14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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