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尊敬的律师,您好,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大致情况是这样:我家现在是住的一个单位的集资建房,从原来那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买过来的,产权什么的都齐全,但是现在这个单位的上级和开发商商量,准备把单位和我们住的地方开发成电梯楼盘,我想咨询下有关法律法规有没有对这样的开发规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现在我们那栋楼一共住了十户。因为没有涉及过这方面的问题,请详细解答为谢!准备把单位和我们住的地方开发成电梯楼盘,我想咨询下有关法律法规有没有对这样的开发规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

征地补偿 2019-06-11 1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从税法规定来看,单位自建房销售给内、外部人员的行为,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行为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同属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集资建房是房改初期为解决各单位住房紧张问题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现在住宅业已全面走向市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住房制度改革已经结束,也就不存在集资建房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也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为个人使用的,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话应该由借钱的一方还。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的会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2、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另外约定了婚内财产协议;
     
    3、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合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