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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债务诉讼案,原告理亏,口头提出撤诉但未递交撤诉申请一直拖延时间,法官也不催促,也不对被告作任何书面通知和口头解释,就此将案子搁置下来。最近打电话询问法官,法官以联系不上原告为由答复,我说原告的电话一直都可以打通的,就算联系不上你们也应该依法撤销他的诉讼,他说他们联系不上也没办法,只有联系上了她本人及代理人再通知我!请问法官这样的答复合理吗?被告该采取什么措施应对?急盼答复!谢谢!一民事债务诉讼案,请问法官这样的答复合理吗?被告该采取什么措施应对?

诉讼 2019-05-29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个要看是刑事自诉案件还是刑事公诉案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撤诉,法院则按撤诉案件处理。这里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采取不告不理,消极中立的态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即使受害人不起诉,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法院仍应受理并作出适当裁判。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我国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
  • 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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