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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今年11月21日晚上看了一套房,当时想租住5年,房东说没问题,11月24日房东就和我签了一份两年的租房合同,并给了半年房费六千元,她也把房子简单的粉刷了一下,合同起始日期是12月1日,但11月29日我得知房子面临拆迁,想退租,可房东说只退一半钱,我找他单位的领导协商,但说他长年没上班了,电话协调的结果是一样的,合同上也没房东的地址和身份证号,还是他老婆替他签的,请问我在不知情(拆迁的事)的情况下租的房,也没搬进去,合同有效吗,怎么才能追回我的房费。还是他老婆替他签的,请问我在不知情(拆迁的事)合同有效吗

拆迁补偿 2019-06-18 0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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