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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准备与人合伙开一家旅游公司 挂靠总公司旗下 按出资比例占股 我是39%同时在公司工作 负责客户发展和业务拓展 另一个41% 前期负责线路制作和出行方面的对接 后期也转由我负责 不在公司只监督管理 总公司占股20%提供政策支持不参与管理 现在关于工资方面有些矛盾 我在公司工作 我要求有正常标准的岗位员工工资待遇加上利润分红 但是另一人说他不拿工资只拿利润分红 并且要求我一样 说我是股东没有工资的 这个合理么 还有我对工资和分红的要求是不是合理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按出资比例占股 但是另一人说他不拿工资只拿利润分红 这个合理么

合同纠纷 2019-06-01 12: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包括: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试用期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丢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该条款即应为无效规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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