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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儿判给前妻抚养,我每个月支付女儿450元的生活费及一切费用,为了偿还贷款,我有权拒绝吗?

离婚 2018-08-01 2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根据子女的权利和双方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即使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一般会判离。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分居三年的证据,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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