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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有点问题想咨询一下啊,我有个案子 二审已结束,对方的文书刚送达几天 因为有冤情我要接着申请再审,我计算大概时间就是在给对方送裁定书前后不超过5天吧 给我发了个限高令,这法院压根没有找过我申请执行,这手续合法么?我联系这上边的执行法院 法院办案人员说对方压根没有找过他还有一个事 裁定书不是应该两边一起发么? 为什么我这边12月底就发了 我申请再审时候需要一个判决生效证明 一直找中院 中院对我说别急 还没给对方寄呢 这时间差了快2个月了 这中间有猫腻吧?中间多次找中院要求出具生效证明 办案人员都推脱说过几天 过几天这法院压根没有找过我申请执行,我联系这上边的执行法院 裁定书不是应该两边一起发么?

案件执行 2019-06-02 0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1.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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