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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农村朋友在两年前私下协商合伙买了一片农耕用地!一共大概有四亩地,其中有我朋友自家的二亩多地!我那一亩四分四的地是我朋友亲戚家卖的!当时写了一份临时协议!在我朋友家里存放!当时协议规定每亩六百,可用十年!当时我那一亩四分四要了我八千元!后来我们合伙,每家投资尽八万元,在这片耕地上盖了两间房子和两个大鹏养鸡!都没有办任何相关的审批手续!一起合作了两年多的时间!由于某些原因!我朋友跟我反目成仇!把电给我停了!不让我养了!还不退我钱!他半年前还在这非法耕地上盖了牛棚养牛!请问他这种行为算不算非法买卖土地!算不算土地欺诈行为?我现在能起诉他吗?我受的损失还能挽救回来吗?还不退我钱!算不算非法买卖土地!算不算土地欺诈行为?我现在能起诉他吗?

房产纠纷 2019-06-02 0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土地禁止买卖,任何买卖土地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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