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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通过中介售卖了一个15万的房子。卖方打算首付付5万元,贷款10万元。卖方先付给我1万元定金,又付了4万,这4万元中介公司留下了,说是配合监管。?期间买方和中介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果9月22日,银行贷款没下来,由中介垫付给我们。现在已经是9月25日,我们没有收到其余任何钱,手里只有买方的一万元定金。可是?中介公司要求,我们去配合他们交税。我说我还没确保你们能贷款下来,并且没有见到任何钱,我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他们又叫强调,只是让对方交税,不是过户。?并且认为我们现在不配合他们交税,算违约行为,请问,算我们违约么?还有?当时的中介委托协议,购买人位置?写的是卖方父亲的名字,并不是办理贷款那个人的名字,请问合同生效么?算违约行为,算我们违约么?并不是办理贷款那个人的名字,请问合同生效么?

合同纠纷 2019-06-24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委托中介是不要采取全权委托、独家代理的方式。对中介的授权进行限制。如代理出售房屋的底价,中介代理权有效期,签订合同或收款有产权人亲自确认方有效,不能按约定时间、价格出售房屋的责任,不通过中介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等约定明确。
    2、 房屋权属证书有产权人持有。交给中介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明约束性语言。
    3、 坚持交易时是三方共同确认。
    4、 签署合同、文件不能留白。
    5、 需要中介持有房款的,明确支付房款期限及延期付款责任。
    6、 交易价格、中介费、契税承担等约定明确。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这一条,写两人名字离婚时各分一半。
    写一人名字归那一人所有。
    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需要加名或去名都只收工本费。
    办房产证的手续相关事宜请咨询当地房产局或房产登记机构
  • 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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