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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西,我想咨询关于农田使用问题,请问关于乡下农田调换使用问题,?我家两个户口,爸妈和我一个户口,哥嫂和他孩子一个户口,那份农田是4份人的,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签合同时只是父亲签了字。堂哥和我家两家的农田,堂哥置换我家的农田用来建工厂,量房屋的时侯签了一份合同,大概意思是我家的农田永久置换给堂哥家(我父亲没和儿子儿媳商量),后来我家的哥哥嫂嫂知道后,不同意置换,同堂哥家谈,堂哥家同意置换,置换期为8年,但这是口头协议,没签合同,村里也都知道有这样的口头协议,现在口头协商合同期到,我家需要建住房,堂哥家却不同意了,说是永久置换,不同意再换回来。当初我父亲也是想着这么亲的人,不会有什么分歧,所以没重新签合同。现在请问我家还能要回那块农田吗?请问关于乡下农田调换使用问题,但这是口头协议,没签合同,村里也都知道有这样的口头协议,请问我家还能要回那块农田吗?

调解 2019-06-16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离婚房产分割为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房产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父亲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父亲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有继承权。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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