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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政府部门招商引资的项目,项目落地时给了些政策优惠和投资补助资金,补助时签订合同5年内项目不得转让,并不得停产,5年后投资项目的所有产权都归投资者,可以任意处置,但在投资建成后的第二年(13年),政府因为新的土地规划,下了红头文件要求停止项目生产,并搬离非固定设备设施,其中没有任何人来解决固定设施赔偿问题,一直到今年(17年),拆迁办才来与我们对接赔偿问题,期间几年一直没有生产,因为长时间的停产,设备设施均不通程度的损坏,现在合同也慢5年了,产权完全属于投资者,但拆迁办的现在说要从赔偿金里扣掉当年政府补助的资金,设备设施以及停产停业损失都不在赔偿范围内,请问律师,拆迁办的说扣掉政府补助资金是都合理,设备设施及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是不在赔偿范围内?并不得停产,5年后投资项目的所有产权都归投资者,是否是不在赔偿范围内?

仲裁 2019-09-17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赔偿标准主要有:
    1、土地补偿费
    2、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3、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每亩定额补偿
    4、农村房屋补偿,不同的房屋结构赔偿不同
    5、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由每个区政府决定。你可以参考以上标准(具体数据需要等待政府公告)计算你们家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

  • 政府对拆迁项目有补助,如下情况:
    (一)货币补偿补助
    市区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助:
    1.住宅房屋为15%。
    (二)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三)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可以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
  • 拆迁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并且,如果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围,房主一般也不会出售房屋,所以你提这问题一般都是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再遇到拆迁。
    主流的观点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系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属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情况,也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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