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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妈和继父结婚25年,期间14年我住在继父的房子里,房子没有买下来属于南京的老房子,每年付40块租金。二、这14年期间从来没有给我妈一分钱,也没搭理过我,最近5年他不去上班也没退休,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我妈在付,他还问我妈要钱,不给就把我们赶出去,我妈一直忍气吞声。三、现在我长大了,自己在外面买了房子写的我的名字还贷款100万(瞒着继父房子的事情),结果不知道他通过什么途径知道了我的房子的地址,还有我的贷款,现在在我妈单位闹,他要20万,说不给就要来我家杀我们,本来我妈想净身出户算了,他还要我们讹诈我们20万,不给就去我的房子闹,去我单位我妈单位闹。四、我们家分的经济适用房,也有我和我妈的份,但是他非逼着我们签房产放弃书,说是要给他儿子准备新房,我们也签了。请问我们该怎样争取自己的权益?不给就把我们赶出去,不给就去我的房子闹,请问我们该怎样争取自己的权益?

离婚 2019-05-24 2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83条、84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其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
    2、须债务人之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到债权实现。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仍有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此权利。
    3、在时间上,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与债权成立之后。
    其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若债务人故意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则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撤销权。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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