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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我在网上办理一张五万额度信用卡,本来是想办工商的但是代办公司说没有工商的推荐我光大银行信用卡,我说我这里比较偏僻没有光大银行他说没事可以办,但是需要百分之三的手续费我交了,过几天信用卡到了要激活的时候银行工司说需要交五千元的保证资金,等激活的时候可以退回,我也交了,后来说我没有光大银行的流水作程需要办理相关资料(也就是一个月2900三个月8700的流水),我没有钱交了只能注销信用卡,后来代办公司又打电话过来说我注销信用卡他很难办一直劝我激活,他说他帮我垫付3400我又出了1000然后再加上代办公司的担保条子继续申请激活,但是光大银行公司说年底了担保条子不行,只能注销信用很卡,我总共支出的7500元都退回光大银行信用卡里,只能二十年后才能凭借身份证到光大银行领出,(在这过程我完全不知需要流水作程,代办公司也没说)这样能构成诈骗行为吗本来是想办工商的但是代办公司说没有工商的推荐我光大银行信用卡,我总共支出的7500元都退回光大银行信用卡里,这样能构成诈骗行为吗

银行 2019-05-20 1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己的身份证被借去作担保,那么你就成为了贷款担保人,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担保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1、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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