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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今年22岁在网上认识了家在太谷的18岁女孩。那女孩在我弟弟和她在榆次见面后就和我弟弟来了我们家交城。我爸妈问她家人知道不,他说哦知道。后来那女孩说她怀孕了,我们家就装修房子准备结婚。在怀孕三个月左右的时候我们带着我弟和那女孩去他家和她家人商量结婚的事。后来她家说给她女儿六万。我们家同意了。她们家说要我们在农历九月十七去她们家接她们来订婚。走时她妈妈拿走了三万的现金。前几天我弟弟和那女孩去她家告诉他爸妈结婚的日期。可她们家又提出在给四万的现金,要不就不同意。还说她女儿如果不回来就和她女儿绝交。我弟弟就和那女孩回来了。可我们结由于装修房子已经拿不出什么钱了。再说当初商量好的她们家有反悔了。怕她们家是个无底洞。那女孩说她们家人很难说活。她说很爱我弟弟。她也不准备回去了。就打电话告诉了她妈妈。可是在今天凌晨十二点多他哥哥带着七八个人来,她哥哥明知道他妹妹怀孕已经五个月多月了还对他妹妹拳脚相加。并强行带走了。请问我们家可以要回那三万吗。要不就不同意。可我们结由于装修房子已经拿不出什么钱了。请问我们家可以要回那三万吗。

离婚 2019-06-10 11: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要求退回彩礼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属于以下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你们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了,符合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回所支付的彩礼。
  • 结婚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
  •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满18岁了可不可以结婚呢?答案是否定的,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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