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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带着孩子走了,走的当天,孩子的爷爷给了我1000,1000元刚好路费,带着孩子,提着1个行李厢,回到了老家,路涂中?他们家就打了1个电话,就再也没有了,就这样跟我妈在1起,生活了,2个多月,孩子要断奶了,吃奶粉需要钱,再走之前孩子的爸,说好每个月会给我1000元的,打电话问他,他却说免谈,问了好几次?都说免谈,?之后我就没有问了,现在孩子快1周岁了,他们家就来说什么叫我把孩子带回去给他过1周岁?,我没有去,感觉这1家人太假了,我就说年底再说,他们也就在没有说什么了,在此期间,孩子1直是我爸妈帮我养,我自己出来工作了,没办法?我要养孩子,前天他们家有发短信又打电话??,意思就是想跟我和好,但是我不想,对于这1家人,我看的太清楚了?,对他再也没有感情了?,在他们家,问他奶奶要1百元?给孩子买纸尿裤,直接说没有钱?,打预防针问她要?也是说没有,孩子爸的钱1直都是他父母收着,不给我们,,我想要退婚,孩子我不会给他们的?试问这种情况,彩礼钱还要退给他们吗?,孩子的生活费,他们应该要给吗,孩子的爷爷给了我1000,他们也就在没有说什么了,彩礼钱还要退给他们吗?,孩子的生活费

离婚 2019-09-15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该返还彩礼。对此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就不需要返还,婚后的财产和债务都要平均分割。但是如果结婚时间不到1年且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对方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或者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也应该返还彩礼。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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