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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年9月18日认购买了一套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宝华路海德骏园的商品房。海德骏园开发商为东莞顺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认购前洽谈的时候,开发商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开发商可以提供10万元半年免息借款(俗称“首付贷”)抵充购房首期款,即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首期款可以减免10万元,剩下10万元半年之内还给开发商。我于2016年9月25日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签订了1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附带收据、欠条、承诺书等(照片附后),该合同一式两份,我签完字之后开发商把所有资料都收回,并没有给我一份。其后,我多次催促开发商提供应属于我的那份借款合同,开发商均已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眼看半年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大约2017年3月中旬到期,由于没有拿到借款合同,具体日期未知),开发仍然未提供借款合同,我因此无法得知如何还清该款项。若无法按时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损害我的利益。借款合同由开发商提供,但借款合同上的出借方为广东建投联行实业有限公司,并非认购前洽谈好的由开发商出借,因此我认为存在欺骗。开发商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首付贷”行为已涉嫌违规违法,最近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首付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据上述,特此请求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开发商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首付贷”行为,并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规违法进行裁定和判决。并没有给我一份。我因此无法得知如何还清该款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损害我的利益。并对借款合同

债权债务 2019-05-21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叫借款的展期。借款合同展期,必须由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
    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决定是否同意展期。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借款中,展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借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借款账户。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借款还完后,对方不归还借条及担保合同,保留还款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需要对其履行任何付款的义务;
    有权要求其返还借条;
    如果原债务人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影响工作、生活的话,完全可以主动一些,请个律师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有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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