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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由于父亲是信用社职工,那时候可以放款给任何公民,所以就由当年的信用社主任(刘主任)带领着他的朋友过来借款,当时我父亲看到是熟人带过来的他就答应了借款金额为8000元给陈峰,以前的话我还小,父亲他们也都是过年的时候才打电话找他,平时都外出打工的,2010年的时候我初中毕业了,然后听父亲说了这件事,那时候我们就去那个刘主任家找他问那个陈峰的事情,他就说不知道他去哪里了,就把电话号码给我们了,然后就打电话找他了,当时和他说不按之前的利息算,就让他总共给一万元算了,他总是说过一段时间,要么就是说什么过节,过年啊,到了他说的那个时间,打他的电话要么不接,要么把我们拉到黑名单,发短信也不回,直到2013年,事情又过去几年了,那时候父亲被确诊为癌症了,当时我们四处借钱,也打过电话给他,还总是说过一段时间,等了一个多月,不幸父亲去世了,然后我们叫了几个亲戚去找到那个刘主任,他带我们联系上了陈峰,那时候陈峰还叫了几个黑社会的人,后来我家亲戚和他谈好了一个星期之后给钱,不要他的利息,就只要本金,那时候真的很缺钱,所以就想拿着这点钱安葬父亲,没想到这个陈峰居然这么可耻说话不算话,后来我就出去打工了,实在没那么多的时间找他,他的电话也打不通了,2014年春节回家了,终于听到了一点消息,是有人知道了陈峰他哥就在我们县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主任,每次过年回去都很匆忙,所以那天我也抽了一天时间去到了他哥那个工作的地方,等了几个小时才见到了他们所说的陈伟陈主任,和他聊起了他弟陈峰的事情,他就脸色大变,问他弟在哪里?他说他也不知道,问他这个钱的事情,他就说不管他的事,他说借钱的时候他又不在,现在还钱的时候过来找他,后来实在和他没话聊了,就问到了陈峰的新号码,一直都是说没钱,过几天,后面就是电话打不通了,早几天又和他联系上了,打电话才说了几句就把我电话挂了,后来我发短信给他了,他答应我端午节之前给我,今天打他电话又是无服务,短信也不回,至今我们都没见过他长什么样,家住在哪里,各位叔叔阿姨,我可以去法院告他吗?当时和他说不按之前的利息算,打他的电话要么不接,现在还钱的时候过来找他

债权债务 2019-05-19 0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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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 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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