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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政府机构

2017年9月10号下午三点左右,我带孙女(14个月)在大润发塘桥店儿童乐园玩。期间游乐园组织了一次互动活动,每一位参与跳舞的小朋友都有一个很小的礼物(气球),按理应该分发给每一位参与互动的小朋友的,但在分发过程中游乐园的其他小朋友也基本都在领取,我看着人多,考虑到我家妹子还小就没有挤着去领,等其他小朋友都领到小礼物后我抱着妹子去领,结果游乐园的工作人员一句简单的“没有”就没有了。我并不一定非要领到礼物,但服务员用一句简单的“没有”来打发我和我家妹子,并没有说一句对不起或道歉的话,我就提出了质问并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她们在组织此类活动中应该根据参与人员发放并让小朋友从小培养自觉排队领取的建议。而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对我说一句道歉的话。

当我实在忍不住发火之后,旁边的另一名工作人员才给我发了礼物。我当场还给了她们,并邀求当事人向我道歉。但只有旁边的工作人员说了道歉,真正的当事人没有。我提出要见她们的老板,当事人马上回答我老板在台湾,我要求她们提供投诉电话,在场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没有一个告诉我。在这种情况下我拿走了她们放在柜台的一个小印章并装入口袋,并对她们说:你们什么时候给我投诉电话我就把印章还给你们。最后我带着妹子继续游玩,大概也就半个小时不满,当我离开游乐场的时候她们依旧没有提供我任何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或相关电话。

当我走出大润发的时候,考虑到我所拿走的印章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我还是希望游乐场的工作人员能够将这一细小的事情有个圆满的解决方式。随后我又重新返回游乐场。期间其中一位工作人员看见我第一句话就直接问我要回印章。我看见这个工作人员在我们之前的纠纷没有见过此人,我就让她先去把情况理解清楚后再来问我要回印章,随后我继续陪着妹子在游乐场。这其间另一名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在现场)来问我要回印章,我说我现在在陪妹子,等我离开之时我会把印章还给她们。没想到还没等我离开,游乐场的其他工作人员报了警,来了两名辅警,简单了解情况后一味让我还出印章。我没有给。我的理由是:既然当事一方报警了,而现场又不能解决问题,派出所接警人员应该将双方同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工作。然后,两名辅警见问题一时不能解决,就通知了一名正式警官前来处理,而这位警号为249863的警官同样采用了一见面就单方面问我要还出印章,我向他解释情况,他用一种极其严厉和凶恶的口气打断我的解释,一口就是“拿出来”三个字。在我依旧不同意拿出来时,他竟然说我不配合他们的工作,我立马回答他我是在配合他们的工作,但这样处理的工作方法存在问题,作为当时一方的我,事情虽小,但这是对我妹子以及我个人的尊重。我妹子14个月或许不懂什么叫尊重,但作为游乐场的工作人员都是成年人,理应懂得尊重他人,工作上的失误或存在的问题理应向客人解释或说一句道歉之类的话。而对于警官所言我不配合他们的工作,我个人认为这完全是强人所难、仗势欺人。除了印章我没有配合交出来之外,在他们没有要求我交出手机之时强行从我手中夺去。而在此时,警官也没有说一句如果不配合要带回派出所处理的警告或口头警示,无缘无故示意两名辅警上来就将我两手旋转着反剪在身后强行推出游乐场。我大声喊我家妹子还小,一个人还在游乐场里,再说了,我说我连鞋子都没穿。但警官及两名辅警没有丝毫的犹豫,当着大润发众多人的面把我当犯人一样反剪着双手、光着脚丫,被强行推出大润发的出口,由于外面刚刚下雨,地上都是积水,我再一次提出要去穿鞋,但他们丝毫没有停下推搡着我光脚踩进泥水里,并将为推进警车。

到了塘桥派出所,我再一次恳求他们我有幼儿一个人在游乐场。没想到当事警官就一句轻轻松松的话:孩子的事不用我考虑,有游乐场工作人员在照看。我家妹子从出生到现在基本都是我陪着、带着,无论在家、在外都只需要我一个人,离开我就会哭闹,更何况今天在那种场合下警察明目张胆、仗势欺人强势把我押犯人一样押走,势必会给孩子带来惊恐、不安、哭闹。假如给孩子带来心理及身体伤害,试问:塘桥派出所敢于承担这个责任或后果吗?

到达派出所后,出警警官当着派出所冯所的面依旧一副盛气凌人、唯我独尊的口气呵斥着我,并说我不配合他们的工作。我没有多言,我相信法律、我相信人民警察,我更相信执法记录仪会把经过都记录下来,究竟是我没有配合还是出警的警官及辅警在仗势欺人,欺压我们这样的普通百姓。

随后进来的冯所简单了解情况后我就拿出了印章。但交出印章后,塘桥派出所依旧安排两名辅警将我看押在一个办公室里,也没有人来做笔录,也不见人来了解情况。看见辅警抽烟,我提出自己能否也可以抽烟时被拒绝了。我提出喝水,另一名辅警将一瓶喝过的矿泉水放在桌子上让我喝,当然,我不可能去喝一瓶别人喝过的矿泉水。

就这样在塘桥派出所羁押了我一个小时。我提出为什么要羁押我时,辅警说是要采集我的个人信息及指纹。据我所知,采集指纹一般只针对犯罪嫌人员或犯人。我不知道自己犯了哪条法律法规?需要对我进行指纹采集及个人信息登记。

这期间,我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没有任何答复和解释后我又拨打了张家港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电话。

一个多小时后,塘桥派出所通知了我的家属,我才得以离开派出所,而在派出所拘押我一个小时期间,没有对我询问,也没有做任何笔录。

回家后我继续拨打督察大队电话,接线员答应此事向领导反映后给我答复。

回家后我重新将整个事件回顾了一下,并根据事情的起因、发生以及警察出警将为当犯人一样押进塘桥派出所的经过记录于此。

我还是那句话:我相信法律,我相信政府。我期待能够就此事张家港市公安局督察大队能够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

质问一:出警人员来到现场为什么不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为什么单方面要求我交还我暂时扣留的印章?而不采用现场应通过当事双方调和、相互理解和谅解的方式处理?

质问二:在我完全配合警察公务的前提下评什么事、什么行为说我是不配合警察公务?难道就凭一句不交出印章就可以断然说我不配合警察公务吗?

质问三:在这样一件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在警察出现之前,我们双方都没有在公共场合争吵、动怒,也没有影响到其他客人的正常游玩,通行,出警警察凭什么要强行把我从游乐区拉出来?强行扭押我?

质问四:在我配合警察公务期间,为什么不提前口头通知、警示或警告当事一方的我,如果事情不能现场解决就必须要跟随他们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或处理就强行安排两名辅警对我个人进行强行扭押,并当着众多围观者的面将我双手反剪,光着双脚当一名犯人一样拘押并强行拉出游乐场推搡着我走出大润发,推进警车?如果出警警员事先提前口头告知了我,我会安排好独自在游乐场的幼儿,穿上鞋子后自觉跟随他们回派出所配合他们的工作。即便没有口头告知,在辅警对我扭押过程中我也没做出丝毫反抗的行为,但在推送我走出大润发的过程中,其中一名警号为107080的辅警一路上继续在对我的手臂进行一次次的施力、扭押。这种行为是对我个人的严重伤害及精神打击。我提出严正抗议!

质问五:在派出所羁押我一个小时的过程中,一没有做任何询问,二没有做任何笔录。派出所凭什么让两名辅警将我羁押在一个办公室长达一个多小时?在我提出质问时,凭什么要用采集个人信息及指纹的理由羁押我?采集一名没有违法违纪的公民个人信息及指纹信息难道如警号为249863警员说的一样:不需要向我解释,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任由一个地方派出所可以做的决定吗?

质问六:在两名辅警的看押之下,地上有烟头、烟灰,而辅警自身也在抽烟,我提出抽烟为什么遭到拒绝?我提出可以到大门口抽烟同样遭拒。我提出口渴需要喝水为什么拿一瓶他人喝过的水给我?塘桥派出所种种限制我个人人身自由及侮辱的行为究竟凭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

目前孩子在游乐场已受到惊吓,幼儿在我离开时哭闹,回家后依旧哭闹。其次,对于出警警员及辅警在大润发公共场所对我个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及精神伤害。在此,我暂且保留向塘桥派出所提出幼儿及我个人受到精神伤害的赔偿权利。什么行为说我是不配合警察公务?难道就凭一句不交出印章就可以断然说我不配合警察公务吗?不需要向我解释

刑事辩护 2019-06-02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警察到现场后,最重要的是保护好现场不受破坏,首先会观察哪些地方有指纹,以经验来看,一般在门把手、杯子、桌子上会有指纹,其次要观察特别的物件,比如说被害人身上、手里的东西等,最后,用专业的工具显现提取指纹。显现提取指纹有化学方法和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指纹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硝酸银法——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氯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采集证据还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如三秒胶法,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物理方法(适用于指纹遗留在金属、塑胶、玻璃、磁砖等非吸水性物品的表面):
    (1)粉末法,选择颜色对比大的粉末,撒在提取出完整的指纹;
    (2)磁粉法,以微细的铁粉颗粒,用磁铁作为刷子,来回刷扫,显现指纹。
    (3)激光法,随着激光技术的发展,我国最近来用激光来显示指纹。显示装置采用氩离子激光器。激光能够显示指纹,那是因为人的手指表面,总有一层汗液及脂肪酸,接触物体后便留下不显眼的指印;用激光一照,汗液、脂肪酸等会发生彩色荧光,指纹便一清二楚。用专门的指纹摄影机拍出清晰的指纹照片。照片经放大后,给鉴定工作带来不少方便。常见的化学方法(适用于纸张、卡片、皮革、木头等吸水性物品的表面):
    (1)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
    (2)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
    (3)硝酸银法——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
    (4)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此外还可以使用三秒胶法采集指纹,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
  • 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使得人们的“诚信”程度提高,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对金融交易有基础作用。(社交网络具有的信息揭示作用可以表现为:个人和机构在社会中有大量利益相关者。
    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掌握部分信息,比如财产状况、经营情况、消费习惯、信誉行为等。
  •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收养的流程为: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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