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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婚外恋意外生子算重婚罪么?

离婚 2019-06-19 08: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犯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简单俩说就是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关于婚外生子,可能涉及的问题有:
    1、双方对于双方非法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双方均背叛婚姻,与婚姻异性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合法婚姻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且双方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非法同居双方之中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另一方明知同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4、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有关规定。关于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之中一般以按照无过错方的要求,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全部或绝大多数分给无过错方。如果不存在共同财产或双方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鉴于问题所描述的过错方婚外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情形,应已足够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5、承担婚姻法46条所称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之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纯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就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46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应当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主张,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1年内另行起诉。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并未于一审期间依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而是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一年后另行起诉。
    7、明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28条、29条、3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9条
  •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确凿的重婚行为要依法定罪处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一夫一妻制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自不构成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由于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实现,故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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