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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怎样男方才能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 2019-06-27 1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女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 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大的情况:
    1、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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