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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我想离婚,我应该去哪办?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 2019-08-22 18: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方提出离婚即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材料: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
    3、涉及事实婚姻的,应提交社区工作站及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离婚双方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
    二、证据材料:
    1、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2、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再次起诉的,应提交盖有生效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3、涉及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 一、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离婚
    本文讲的都是诉讼离婚的离婚管辖问题,协议离婚到当地民政部门就好了。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大家都知道去哪离婚,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只能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离婚
    有些情况,原告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在外国居住,原告在国内生活,就只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了;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的人已经没有居住地和常住地,所以只能由原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有四种情形: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 如果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另外,该问题中,由于双方已经分居五六年,那么法院在核实后,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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