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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务人失踪两年,已成年,所欠债务如何要回?

债权债务 2019-07-19 1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 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  
    (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延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  
    (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  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 债务人欠钱还没开始还时,债权人发生意外确认死亡后,不管什么时候开始还钱,都将直接影响这笔债权的诉讼时效。那么,这个时候怎么计算诉讼时效,首先要判断债权人的继承人是否知情。
      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死亡之后,跟债务人还有债权的,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由其直接找债务人主张还款。
      但是,债权人的继承人追款时,也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具体按照以下的规定来:
      
    1、继承人对债权不知情
      因为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这笔债权的存在,所以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一方利益,将中止计算债权的诉讼时效。
      所以,债务人发现债权人死亡的,并且其继承人也不知道有这笔债的,也不要认为就此不再负担还款义务了,等到继承人发现债权,还是可以继续追偿的。
      
    2、继承人对债权知情
      
    (1)约定了还款期限
      继承人对债权知情,并且也知道几时可以要求还钱的,那么对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将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的话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2)未约定还款期限
      将按照诉讼时效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人可以随时要求还钱,但是最长也就20年保护期限。
      所以,如果没约定还款期限的,继承人既然知道了,也不要怠于主张权利,及时去要去对方还钱。
      另外,虽然是没确定还款的时间,但是债务人跟继承人要求不还钱了的,那么也要注意接下来是按照2年的诉讼时效计算。具体而言,就从债务人拒绝还钱之日起计算。
  •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宣告失踪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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