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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个单位没解除劳动合同,那下个单位能重新交吗?

劳动纠纷 2019-06-13 0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致使劳动者丧失了经济来源,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可以超过。
    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四、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可以超过。
    五、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为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因此如果发生了相关的意外,员工在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 工伤治愈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工伤好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好后,在合同期内,员工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伤员工以身体不好不能上班,应当有医院证明,如果没有,又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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