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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拍卖抵押物前法院可以把贷款人和担保人列入黑名单吗

抵押担保 2019-06-22 0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法律还规定:如果在签担保合同时,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 执行法院允许拍卖标的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拍卖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公示原则,能够为执行法院有效、安全地控制。  
    2.拍卖标的产权清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以使银行能快速、及时发放贷款。  
    3.买受人在征得拍卖机构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资金困难的理由,并附有银行的贷款意向书,贷款金额要足以支付拍卖价款。  
    4.银行向法院出具公函,证实其已受理买受人申请贷款的情况,并承诺将贷款直接划入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账户。  执行法院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再报庭长审批,庭长签发后方可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封过户。  另外,在执行时应注意:
    1.严格加强监管。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解封过户时,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参与办理拍卖标的的交易鉴证、转让更名、抵押登记过程,共同监督,促使买受人、银行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各项手续。
    2.严格明确责任。如果拍卖机构、买受人、银行以及第三人有恶意串通转移拍卖标的、故意拖延付款期限、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 贷款抵押物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2)客账抵押,是客户把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取得短期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据此,银行只能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债,但不能直接变卖抵押物。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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