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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10780,保险18.5的,个人所得税扣多少

保险纠纷 2019-05-22 13: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承担五险一金:13930×
    22.2%+3=
    3095.46元,应纳税所得额:.=
    7334.54元,属于“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7334.54×20%-555=
    911.91元
    1、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免征额(35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免征额设为4800元
    2、根据社保查询网提供的2016年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为:其中:
    1、养老保险: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
    2、医疗保险:雇主缴纳10%雇员缴纳2%+3元(大病统筹)
    3、失业保险:雇主缴纳1%雇员缴纳
    0.2%
    4、公伤保险:顾主缴纳
    0.3%雇员缴纳
    05、生育保险:顾主缴纳
    0.8%雇员缴纳
    06、住房公积金:顾主缴纳12%雇员缴纳12%
    3、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不超过1500元3%0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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