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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曝光我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人肉搜索,算不算侵权行为?

银行 2019-06-09 1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侵权怎么办?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主张权利,计算赔偿额时可以通过工商或质监部门查账获得,若仍无所获,可以计算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信息将他人的真实身份调查处理的方式。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若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以合法渠道获取的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四) :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例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麻风病、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如果传播公民的隐私,但对其名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构成侵害隐私权。
    三、其他涉及维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 土地侵权行为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1、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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