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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六级,按缴费工资理赔,还是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本人工资?跪谢

劳动纠纷 2019-05-21 09: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3;
    (12)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2;等等。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工伤本人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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