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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今年大一去年上学期我校一名大三学长用我的身份证在分期贷上贷款一万元现在找不到人了我这属于经济纠纷还是诈骗

综合法律 2019-06-13 1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不能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的是高利贷,如果你们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是合法的利息.如果尚未还款,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应该予以返还,超过的部分可以拒绝返还。
    因为还不上直接跑路的行为是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利息。
  • 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
  • 经济诈骗公司财物2千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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