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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分别对同一人追债,其中一人首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其它人后序进入,请问先提出查封的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其中一人首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请问先提出查封的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债务 2019-06-03 1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会对房产进行查封,不得转让。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
    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
  • 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司法拘留。司法拘留只是强制执行的措施之一,并不会免除判决义务,除非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即使被司法拘留也是要继续履行协议。
    在执行阶段,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主动向执行法官说明,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很有限,目前法院一般只会调查当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情况,外地的情况不会调查。
    申请人可以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比如是否有经营企业,是否存在到期债权,股权等,这些线索执行法官往往不会调查,需要申请人提供线索。如果申请人只是被动等待法官的调查结果,很容易因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主动多方面去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但您所说的情况中,并没有体现之中的任何一条,可见该执行过程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但之中的暗箱内幕则不是法律条文可以解释了。
  • 债权人起诉后,可以申请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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