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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合伙人做生意,他用我的营业执照开店亏本了,现在欠了员工的工资他不给,我有多大责任

公司企业 2019-07-24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有特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责任也不一定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拆迁人应当按法律规定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当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时,房产证上登记是商业用房的,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偿。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也就是房主证上登记的是商业用途。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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